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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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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0-1-6 新闻类别: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:1407 |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、《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商务部制订了《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》(见附件),现下达给你们,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http://www.xzfywood.com 一、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,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、各企业09年1-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订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,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。 http://www.xzfywood.com 二、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,不限定贸易方式。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,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,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。 http://www.xzfywood.com 三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,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、反馈工作,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、经营能力强、货源质量好、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。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(外贸司、外资司)审核备案,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。 附件: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 务 部二○○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:立方米 序号 省区/企业 配额数量 1 黑龙江省 16000 2 福建省 1000 3 内蒙古自治区 980 4 湖南省 3250 5 吉林省 13300 6 江西省 230 7 辽宁省 4670 8 安徽省 310 9 北京市 5480 10 大连市 17100 11 广西自治区 400 12 河北省 450 13 河南省 400 14 青岛市 300 15 山东省 540 16 陕西省 0 17 上海市 1680 18 深圳市 5940 19 四川省 16600 天津市 14700 21 西藏自治区 1150 22 厦门市 650 23 新疆自治区 0 24 云南省 1540 25 浙江省 360 26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10 27 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55 28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3 29 黑龙江省森工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0 30 总计 2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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